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9130号
原告: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肥东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1441874H。
法定代表人:汪家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庆,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才,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93071。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被告:张成,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枫,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计振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焦文娟
书 记 员 许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