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滁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03民初671号 申请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930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大楼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UWHY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人民币1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