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03民初671号
申请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930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大楼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UWHY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滁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人民币1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