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新智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九江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03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二区A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86652B。
被执行人:九江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3栋不分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0742568422。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九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九江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1、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2、被执行人车辆信息;3、被执行人无证劵信息;4、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5、被执行人无工商股权信息;6、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7、被执行人无股息红利信息,8、被执行人无收益性保险信息,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翼申请执行案款429.48269万元,执行费45348.27元,截至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340175.17元未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胜
审判员 曹东旭
审判员 蔡振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