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206执23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06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639728.1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微信零钱、支付宝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119元并支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500609.1元及利息(待计)。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