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624号
原告: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大厦5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区政府办公楼2号楼15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卉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卉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