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6177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号区政府办公楼2号楼15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口县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市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三星东路香山巷。
法定代表人:万长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7日,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口县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口县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29日、2021年10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本院2021年7月22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0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口县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有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486516.61元,截止2021年11月3日,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486516.61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本院可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