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5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68920Y。
法定代表人:苟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iv>
负责人:马恩洁,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潇,四川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宁市城**景岳公寓南门**v>
法定代表人:陈红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0105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0号向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400000元的监理费,如逾期未支付,则应向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120000元的违约金,案件保全费及诉讼费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余额,本院依法将其名下可用账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陶新村综合体项目,现项目尚未完工,且该项目无产权证明,无法处置,且该项目整体已经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省范围内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均未执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 敏
审判员 庄怀宁
审判员 王艳利
二〇二○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玉芳
书记员 刘静英
附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