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26民初559号
原告: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姜平,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尧斌,四川茂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清独任审理,原告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清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