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3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2栋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勤敬,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6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苟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银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牌楼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艳,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银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槿桦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韬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