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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新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大道顺江段77号2栋6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德蓉,女,系该公司员工家属。
被执行人:王新,男,生于1972年1月18日,汉族,住正安县。
被执行人:赵元明,男,生于1963年10月23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新、赵元明其他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324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新、赵元明支付工程监理费126847.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申请执行费1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王新、赵元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元明财付通存款222.07元;被执行人其余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均布足100元,因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王新、赵元明户籍所在地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新、赵元明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王新、赵元明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6、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的位于安场镇的商业用房已在本院另案中查封拍卖,并已成功处置,本案已参与分配,分得案款57348.7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另查明被执行人申报的8间门面系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并存在产权争议。案外人已对该8间门面进行确权诉讼,本院已立案审理,本案无法处置。
7、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王新、赵元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69498.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祝恒井
审 判 员 纪 鹏
审 判 员 周再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樊生丽
书 记 员 徐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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