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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乡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藏04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芝市乡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林芝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永久创业梦想小镇8栋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18A5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八一南路哈达滨河花园西区4排4**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3PXM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6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689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德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工业园区虎峰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68682214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桑罗布,***之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林芝市乡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上诉人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新公司)、上诉人***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公司)、上诉人西藏德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2)藏04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正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亿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德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桑罗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投资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2)藏04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正新公司、亿博公司、德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投资公司应无责。一、投资人作为发包方,正是由于自己的不专业,所以通过招标的形式,委托专业的测绘公司、监理公司、施工企业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工作。本案中,根据投资公司与施工企业正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与监理企业亿博公司签订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与测绘企业德众公司签订的测绘合同,已经将自己所有应当注意的专业事项义务,合法以合同形式转嫁给上述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测绘企业,并在合同中对各自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已经完全尽到了审慎、监督义务,投资公司作为发包方、实际用地单位,于2021年4月13日在《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表》中签字**进行确认,是投资公司作为发包工程发包人的流程需要,2021年4月13日的《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表》并未被任何相关部门认定为违规或违法,反而是林芝市自然资源局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投资公司被林芝市自然资源局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被处以罚款1,939,555元,投资公司应无责。二、关于施工企业责任。投资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专业问题,与正新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对施工企业的责任约定明确,7.4.2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在合同条款质量事故赔偿中约定:(1)承包人施工偏差超出了施工图纸所允许的范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纠正不能成功,如果偏差对工程项目而言是致命的,承包人必须进行返工,所有的纠正或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超过子项工程总价3%的罚金,如果偏差对工程项目仍然是可以接收的或是可以补救的,承包人必须进行补救措施,所有的补救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超过子项工程总价1%的罚金。综上,正是由于正新公司未按照2021年4月13日的《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表》予以施工,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未履行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导致投资公司被林芝市自然资源局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罚款1,939,555元,对于此处罚结果,正新公司具有巨大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新公司仅承担10%的责任,与合同约定和客观事实不符,明显存在巨大错误。三、关于监理公司责任。正是由于投资公司对案涉工程施工中应尽到的监督义务有明确的认知,综合考虑自己履行监督义务的能力,才通过招标的方式,将案涉工程的监理工作委托给亿博公司,由亿博公司代替投资公司履行案涉工程施工中的审慎、监督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对监理公司的责任约定明确,1.1.5“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监理人的义务”2.1.1监理范围包括: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测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第三部分专用条件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等。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施工全过程。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如有更换,通知建设单位。综上,正是由于亿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勘察阶段的跟踪监理工作,未履行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等工作,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导致施工企业偏离图纸红线施工,致使投资公司被林芝市自然资源局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被处以罚款1,939,555元,亿博公司以投资公司自行委托德众公司进行放线工作,未向其提供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基准点以及书面资料,未在2021年4月13日《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中签字**为由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亿博公司应在勘察阶段就履行监理职责并应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亿博公司以投资公司未向其提供基准点、基准线以及书面资料为由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监理合同约定,亿博公司应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本案中,亿博公司已经向正新公司签发开工令,足以证明本案达到开工条件,亿博公司以实际行动对2021年4月13日《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表予以认可,由于自身原因,未在案涉工程中完全履行职责,未监督正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亿博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施工日志显示,现场的监理人员与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不一致,未履行监理人员更换报告制度。上述种种监理单位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导致本案的发生,一审法院认定亿博公司仅承担10%的责任,与事实和合同约定不符。四、关于测绘企业的责任。投资公司将案涉工程的测绘工作委托给德众公司,***公司代替投资公司履行案涉工程的测绘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对测绘企业的责任及应提交的测绘成果约定明确,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首先必须具备测绘资质,且从事此次委托事务;4、乙方根据技术要求及规范要求,按时完成测绘工作,并保证测绘质量;5、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测绘文件;6、本合同测绘成果需满足本项目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全部内容;第六条“测量工期、成果”1、测绘成果于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提交甲方。2、提交成果(见下表)1.现场规划定桩放线2件7个木桩、2.放线记录表、建筑物放线图4份、3.建筑物放线电子版资料1***、4.权籍调查表1套纸质、5.不动产测量报告1套纸质、6.宗地图6张纸质。第八条“乙方违约责任”3、乙方提供的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测绘成果。综上,正是由于德众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现场规划定桩放线移交工作,未办理将基准点、水准点等7个木桩的定位移交给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导致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予以否认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德众公司在庭审中予以明确表示,其已经将案涉工程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基准点向施工企业以及监理企业移交,但又无法提供移交的记录以及书面资料等证据,上述种种测绘单位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导致本案的发生。综上所述,投资公司作为发包方,委托专业的测绘公司、监理公司、施工企业完成案涉工程的全部工作,已经完全尽到了审慎、监督义务,应予以改判,认定投资公司无责。 正新公司辩称,投资公司的上诉事实及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 亿博公司辩称,亿博公司仅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非项目全过程。且投资公司另行委托德众公司进行测量,免除了正新公司的测量义务,亿博公司是对正新公司的测量结果进行复核。投资公司提出更换监理人员未通知建设单位与事实不符,亿博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且有投资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令的签发不包括检测放线是否正确的内容。 德众公司辩称,一、德众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测绘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德众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已完成并得到了相关第三方的认证,德众公司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测绘合同约定,德众公司的工作目的是为投资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进行的测绘工作,不负责施工测量放线,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德众公司已按合同完成工作,无违约行为。(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责任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规定不符。即使德众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按照测绘合同第八条乙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德众公司仅承担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并无经济损失赔偿的违约承担义务。且双方的合同是技术服务类合同,合同总价值为15,000元,即便德众公司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四条规定,德众公司也只应当在技术服务费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应当承担远超技术服务费即15,000元的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认定德众公司与投资公司所受行政处罚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项目相关测绘工作分为两部分:规划建设工程放线和施工测量放线。根据测绘合同的约定,德众公司仅负责规划建设工程放线。案涉建筑物的施工位置与德众公司测量位置不在同一位置,德众公司与投资公司遭受行政处罚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四、行政处罚不应通过民事追偿转移行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 德众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将本案发回重审;2.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2)藏04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判令德众公司不承担责任;3.判令德众公司不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存在错漏,应发回重审。(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有投资公司与德众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投资公司与正新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投资公司与亿博公司的监理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数众多,且投资公司的企业类型是国有独资,其股东是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案的结果涉及国家利益,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庭审之前意识到本案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于2022年12月2日将合议庭变更为旦增次仁、***、**,但在最终的庭审中,采用了独任审判审理本案。(二)一审判决存在错漏。虽然一审法院以裁定形式补正了部分笔误,但仍存在错误,如“本院作出的(2022)藏0402民初120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为“本院作出的(2022)藏04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测公司查勘施工现场后确认……”“经提庭审查明事实结合……”明显属于错漏;“依据原告提供证据《规划许可证》《情况说明》《放线记录》”“情况说明”应当为正新公司提交的《关于林芝市肉制品和果蔬冷链体系建设项目放线验线事项的说明》之简称,一审将证据提交方混淆。综上,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且一审判决存在错漏,应依法发回重审。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违背了《行政处罚书》处罚依据,不符合德众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测绘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范围,无限扩大了德众公司的合同义务,德众公司不承担合同侵权责任。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技术服务合同,依据2020年8月14日双方签订的《测绘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测绘范围为“对测区进行建筑物定桩放线及权籍调查测绘项目,具体范围由甲方现场指定或提供相关测绘范围文件”,第六条约定了德众公司需提交的成果为:1.现场规划定桩放线、2.放线记录表、建筑物放线图、3.建筑物放线电子版资料、4.权籍调查表、5.不动产测量报告、6.宗地图。德众公司已完成上述工作并提交甲方,其合同义务依法履行完毕。而投资公司依据德众公司提交的资料从林芝市自然资源局取得了《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不动产权证》,至此,德众公司在《测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施工放线测量”不在双方签订的《测绘合同》履行范围之内。三、德众公司在《测绘合同》中约定的测绘义务是现场规划定桩放线。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上,有德众公司、投资公司、正新公司的签字**;《林芝市肉制品和果蔬冷链体系建设项目建筑物放线图》上有正新公司的**确认,以上两份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投资公司、正新公司均对《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林芝市肉制品和果蔬冷链体系建设项目建筑物放线图》确认无误,德众公司在图纸上均高度一致的明确标明在红线图的范围内,充分证明德众公司所做的《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和《林芝市肉制品和果蔬冷链体系建设项目建筑物放线图》没有任何瑕疵,与建设施工工程中投资公司“未按照建筑工程规划内容建设房屋”无关联性,因此,德众公司不应对投资公司的行政处罚承担责任。四、德众公司有新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建筑与德众公司测量的位置存在较大偏移。德众公司提交的《案涉建筑物放线图与竣工图位置示意图》和卫星拍摄图能够确认案涉建筑物建筑前,投资公司按红线图圈定了围墙,在施工时,西北面围墙被破坏,正新公司并未按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的在红线图西北面(即围墙)方向退让至少3米施工,而是仅退让了0.5米,且施工时依据常规常理均需按设计施工放线,因此,建设施工房屋与规划放线不符,发生迁移只可能发生在施工过程中,与德众公司无任何关系。五、施工放线的职责划分。根据相关规定,施工前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放线,且甲方与正新公司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施工放线的内容。六、《关于林芝市肉制品和果蔬冷链体系建设项目放线验线事项的说明》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说明已在一审庭审进行质证,该文件是投资公司**芝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单方陈述,未得到林芝市自然资源局的认可,也无任何证据佐证,且与其他已确认证据存在逻辑错误和时间冲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德众公司的上诉请求。 投资公司辩称,德众公司、正新公司、亿博公司共同违反合同约定,给投资公司造成损失,最终的认定由法院判定。 正新公司述称,原审判决***公司承担责任正确,应予维持。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 亿博公司述称,对于德众公司上诉状中提到的行政处罚与三方当事人无关的观点认可,其他观点均不认可。 正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西藏正新公司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投资公司、德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一、行政处罚与位移无关联性,与投资公司外的各方无关,系投资公司超规模建设,原审判决事实关联性认定错误。1.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用地规划许可是对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筑物总面积)的限定,并附红线图限定宗地的四至范围;工程规划许可是审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详细规划等材料,在许可的建设规模内限定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以及具体各建筑的面积等。2.建筑位移与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的关系。建筑位移超出红线图,将导致建设单位用地面积超标,违反用地规划许可;红线图内建筑位移,将导致实际修建的建筑坐标与建设单位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详细规划等材料的坐标不一致,该不一致可能影响(也可能不影响)工程规划的实施。本案中,建筑物位移发生在红线图内,不会违反用地规划许可;投资公司主张因处罚而变更规划,变更的不是工程规划,而是用地规划。3.改变的是用地规划中的建设规模,未改变的是工程规划。202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是10,000平方米,投资公司被处罚、缴纳罚款后,2022年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是11,498.82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增加了1,498.82平方米。而从始至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一个,没有变化,证实三栋建筑整体位移,未影响工程规划的实施。4.《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违法事实陈述。该决定书未对投资公司的建筑位移作出违法描述及处罚事实,而结合前后建筑规模的变化,有理由推断,其处罚内容为规模超出第一次用地许可,在投资公司履行处罚内容(缴纳罚款)后予以重新换发用地许可。据此,三栋建筑整体位移,未影响工程规划的实施;投资公司建筑超建上千平方米,违反用地规划许可;投资公司缴纳违反工程规划的罚款后,却变更了用地规划。故行政处罚与建筑位移无关。行政执法机关涉嫌配合国有企业(投资公司)以违反工程规划之名,处罚、掩盖违反用地规划之实;罚款缴纳、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完成后,国有企业又意图由施工、监理、测绘三家民营企业“顶雷”。二、假使行政处罚系位移导致,投资公司有被处罚亦有获益,且被处罚后获益为独享,原审判决正新公司等担责有违公平原则。本案中,三栋建筑整体位移,未影响规划实施,被处罚后三栋建筑并未拆除重建,反而建设规模增加了1,498.82平方米,据此,增加平方米测算价值金额应大于被处罚金额。但基于产权系投资公司一人所有,正新公司等无法分享增值价值。三、原审判决认定正新公司未尽到审核测量放线义务,系事实认定和归责错误。本案中,因投资公司委托了专业的测绘公司德众公司,且只让测绘公司掌握基准点数据并保密,因此,审核测量放线义务在测绘公司及投资公司,正新公司没有审核测量放线义务。四、原审判决认定正新公司应承担投资公司未向其提供基准点事实的举证不利后果,系事实和证据认定错误。投资公司、测绘公司、监理公司均自认未提供基准点数据给正新公司的事实,三方自认之事实,无须举证证明。且正新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无”和“没有发生”。五、原审判决以一个合同纠纷审三个不同合同关系,法律适用错误。一审起诉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和一案一诉的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投资公司辩称,投资公司与正新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对施工企业的责任约定明确,正新公司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以及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由于正新公司未按照2021年4月13日的《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表》予以施工,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也未履行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导致投资公司被林芝市自然资源局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处以罚款1,939,555元,正新公司应承担责任。 德众公司辩称,一、正新公司将建筑物位移的责任推卸给德众公司属于违背客观事实和不诚实应诉的行为。《测绘合同》并未规定德众公司需将测绘成果提交给正新公司,其无义务向正新公司提交测绘成果。根据《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林芝市肉制品和果蔬冷链体系建设项目建筑物放线图》中正新公司**的行为,正新公司明知放线基准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建筑物位移致使投资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主要责任应是正新公司。首先,根据《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和《林芝市肉制品和果蔬冷链体系建设项目建筑物放线图》可以得知,测绘公司完成的测绘放线图通过了各方验收,本案所涉各方均对德众公司的测绘成果知晓且无异议。其次,《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和《林芝市肉制品和果蔬冷链体系建设项目建筑物放线图》显示,正新公司施工建设的实际建筑物距红线图西北侧仅是0.906米,低于放线标准两米多。最后,根据德众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可以证实在施工过程中,正新公司于2011年5月施工期间刻意拆除了原有的彩钢板围挡,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2.3条规定,正新公司的主观故意和违法施工导致了建筑物的位移,正新公司应对建筑物的位移承担主要责任。 亿博公司述称,同意正新公司的上诉意见。 亿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投资公司对亿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投资公司、正新公司、德众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亿博公司已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义务,与投资公司遭受行政处罚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1.虽亿博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其中约定的是对正新公司的放线成果进行查验;而实际施工过程中投资公司另行委托德众公司进行放线工作,对德众公司放线成果的查验并非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亿博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的《测绘合同》第四条、第七条均约定投资公司应对德众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测绘成果保密,保密内容包括放线及验线所必须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等资料。因此,投资公司并未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亿博公司,导致亿博公司不具备查验放线结果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结合以上情况,应当认为是投资公司对亿博公司查验测量放线成果的义务予以免除。3.案涉工程先放线、再施工、后验线,亿博公司监理正新公司按照德众公司的放线施工已明确;同时,亿博公司虽未参与验线,但对验线一事,已按工作规范在《监理日志》中如实记录,说明亿博公司尽到全部的监理职责。综上,投资公司被行政处罚与其无关,亿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投资公司辩称,投资公司与亿博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对监理企业的责任约定明确,“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监理人的义务中包括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信息等。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正新公司辩称,同意亿博公司的上诉意见。 德众公司辩称,一、亿博公司作为监理方未尽到监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亿博公司作为建筑施工的监理单位,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在监理过程中足以依据四川金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绘制的《工程总平面图》判断出施工单位的施工,特别是在地基开挖阶段,就足以判断施工方开挖的位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总平面图》,但是亿博公司并未在地基开挖阶段发现施工方的位置已经偏移,亿博公司在施工全过程中明显未尽到监理义务。二、同意投资公司在其上诉状中对亿博公司应承担责任的陈述。 投资公司(原林芝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正新公司、亿博公司、德众公司连带向投资公司支付罚款1,939,555元;2.判令正新公司、亿博公司、德众公司连带承担律师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正新公司、亿博公司、德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12月25日,投资公司与正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土地建设工程交于正新公司施工,投资公司与亿博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将案涉土地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交于其负责,2020年8月14日投资公司与德众公司签订测绘合同,将案涉土地测绘、划线工作委托于德众公司。2022年5月30日,案涉工程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被林芝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8月5日被林芝市自然资源局处以罚款1,939,555元,现投资公司要求正新公司、亿博公司、德众公司承担责任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正新公司、亿博公司、德众公司是否应连带向投资公司支付罚款1,939,555元的问题。首先,投资公司作为发包方,实际用地单位,于2021年4月13日在《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表》中签字**进行确认,后2022年5月30日,案涉工程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被林芝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8月5日被林芝市自然资源局处以罚款1,939,555元,投资公司存在未尽到审慎、监督义务,且案涉项目被罚款并未拆除或重建,经投资公司缴纳罚款后,取得合法规划许可证,案涉土地由投资公司单独所有。综上,投资公司在此次处罚中存在过错责任,但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认为投资公司应承担20%责任即387,911元;其次,投资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与正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对案涉工程审核测量放线。虽庭审中正新公司辩称,因投资公司未向其提供基准点,造成投资公司被处罚与正新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责任,但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且有力证明其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正新公司反驳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经庭审查明事实结合双方提供证据均证实,正新公司作为承包方,未能尽到对案涉工程审核测量放线义务,造成投资公司被处罚,存在过错,但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认为正新公司应承担10%的责任即193,955.5元。再次,投资公司与亿博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签订《监理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院予以确认。亿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导致投资公司被处罚,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认为亿博公司应承担10%的责任即193,955.5元。最后,投资公司与德众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签订《测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院予以确认。德众公司作为专业测绘公司,具备合法资质,依据投资公司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情况说明》《放线记录》及庭审查明事实均证实造成投资公司被行政处罚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故应承担60%的责任即1,163,733元。关于投资公司要求正新公司、亿博公司、德众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的诉求,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全部诉讼活动,投资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产生的代理费与正新公司、亿博公司、德众公司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故对投资公司的该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正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投资公司支付193,955.5元;二、亿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投资公司支付193,955.5元;四、德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投资公司支付1,163,733元。五、驳回投资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05.99元,由正新公司负担2,270.6元,由亿博公司负担2,270.6元,***公司负担13,623.6元,由投资公司负担4,541.19元。 二审中,德众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1104230015卫星技术服务数据说明、自然资源部第三大地测量队关于2021年6月4日林芝市杰麦片区(局部)正射影像图成果数据说明、林芝市肉制品和果蔬冷链体系建设项目竣工图、案涉建筑物放线图与竣工图位置示意图,欲证明在2021年2月26日时未施工前西北侧的围墙是存在的,但2021年5月该侧西北侧彩钢板围挡被拆除,由此证明2021年5月正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拆除了原有的彩钢板围挡,推测施工方拆除围挡的原因是为了建筑物位移,建筑物位移存在人为因素。2.本院***公司申请,**芝市自然资源局调取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德众公司不认可投资公司在询问笔录中德众公司应承担责任的陈述。3.本院***公司申请,**芝市自然资源局调取的《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察资料》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正新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四川金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总平面图施工,应承担建筑位移的主要责任。 亿博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令》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开工准备不包括亿博公司对放线进行核验。2.《人员变更申请》复印件两份计附件,欲证明更换监理人员已经过投资公司的签字同意。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将结合其他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分析、认定。 投资公司、正新公司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4月13日,由投资公司、正新公司、德众公司及林芝市自然资源局对案涉工程放线进行验线,并形成由各方签字的《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 另,2023年4月,原林芝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林芝市乡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案由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确定。本案中,投资公司主张的损失基于该公司作为业主方建设的肉制品和果蔬冷链体系项目发生偏移,未按批准位置施工,林芝市自然资源局给予投资公司罚款1,939,555元,投资公司据此向施工方正新公司、监理方亿博公司及测绘方德众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该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涉及案涉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对案涉建筑物发生位移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投资公司被罚款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对各方当事人的过错需要根据各自签订合同进行核定,但从案由的确定上看,并非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本案案由宜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对案由确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本案程序是否违法需要发回重审的问题。德众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适用独任制,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属于程序严重违法需要发回重审的情形,故对德众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发回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的实体处理问题。第一,关于案涉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认定。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林芝市自然资源局对投资公司罚款系因未按照建筑工程规划内容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林芝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5月27日的《现场勘测笔录》,该局对案涉工程的“四至界线、修建房屋面积”进行了勘测,勘测情况为“经实地测量并与2021年4月13日规划建设工程放样记录比较,3栋房屋未按批准位置施工。”结合2021年4月13日的《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中由投资公司、正新公司、德众公司、林芝市自然资源局签字并**的事实,能够确认案涉工程于2021年4月13日的放线范围经林芝市自然资源局验线,系工程合法施工的界限依据。故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分析,2021年4月13日之前各方当事人的行为,经规划建设工程放线记录确认,可认定为合法,造成投资公司罚款的行为系发生在2021年4月13日之后。第二,关于投资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投资公司作为发包人,其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测绘公司、施工公司、监理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相关工作,并在合同中对各自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约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投资公司委托上述三家公司参与案涉工程存在过错,投资公司取得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与缴纳罚款有关,不能据此认定投资公司存在过错,故综上,本院认为投资公司在本案中无需对其自身损失承担责任。第三,关于德众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德众公司作为测绘单位,与投资公司签订《测绘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一条和第六条,德众公司的测绘范围为建筑物定桩放线及权籍调查测绘,提交的成果为现场规划定桩放线、放线记录表、建筑物放线图、建筑物放线电子版资料、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宗地图。作为测绘单位的德众公司在2021年4月13日前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其履约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经林芝市自然资源局确认,并无证据证实德众公司存在过错,也无证据证实在2021年4月13日之后,德众公司参与了后续工程的施工行为,因此德众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故德众公司对案涉土地测绘、放线工作是否存在瑕疵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第四,关于正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正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理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1.根据林芝市自然资源局的现场勘测笔录,处罚原因是因为实地测量与2021年4月13日规划建设工程放样记录比较,3栋房屋未按批准位置施工,故正新公司上诉主张行政处罚与建筑位移无关,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许可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故根据上述规定,在林芝市自然资源局验线之后,正新公司方可从事案涉工程的开工建设。根据时间节点分析,案涉工程未按批准位置施工,是发生在2021年4月13日之后,此时正新公司正在从事施工。故在德众公司的放线已经过林芝市自然资源局的认可,且无证据证明放线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对之后发生的建设工程位移的结果,正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3.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4.2条规定,“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正新公司在验线时全程参与,且亦在《林芝市肉制品和果蔬冷链体系建设项目建筑物放线图》上**,该放线图明确显示放线坐标,其载明的图示内容与施工图纸相符合,故正新公司理应清楚林芝市自然资源局验线的具体数据和地界四至,其在施工时应按照验线的标准和数据进行施工,并在建设工程中不断核验项目建筑参数,出现偏移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模、位置等指标进行建设。现案涉建筑物发生整体位移,由于正新公司未提供施工日志等记录施工情况的档案文件证实其在施工过程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其责任大小酌定为70%为宜,即1,357,688.5元。第五,关于亿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亿博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与投资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其监理范围包括了施工全过程监理,对正新公司的施工要进行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在案涉工程建设过程中,亿博公司理应对正新公司的施工行为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关键的工序也应及时记录检查情况,由于亿博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有效履行了监管职责,并一再主张验线非其职责范围,该主张违反其与业主方的合同约定,故其对正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未按批准位置施工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负有一定的监管失职之责,根据其责任大小酌定为30%为宜,即581,866.5元。 综上所述,德众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正新公司、亿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2)藏04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2)藏04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芝市乡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357,688.5元; 三、变更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2)藏04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芝市乡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81,866.5元; 四、驳回林芝市乡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06元,**芝市乡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0.7元,由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94.7元,由***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4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750.49元(林芝市乡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7,118.67元、西藏德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已预交15,273.6元、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179.11元、***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4,179.11元),由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25.34元,由***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25.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万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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