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鑫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7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8幢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鑫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99号1幢1楼102室。
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安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7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鑫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在(2019)浙0127执83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鑫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881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虎高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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