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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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崔旭高。
被执行人: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应广法。
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27诉前调确1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320400元及违约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汽车,但未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另案已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千岛湖镇悦榕湾北侧商业用地及地上附属物,拍卖款2412万元已予提存。本案申请人浙江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对被执行人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浙0127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被执行人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案件执行费4706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转破产情况、申报债权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元聪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徐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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