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耀硕商贸有限公司、中建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2674号
申请人:河南耀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兴路鼎盛街西50米路南1号楼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4层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耀硕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耀硕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03973元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河南耀硕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耀硕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3973元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