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5678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2209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兴海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9327063T。
法定代表人:屠某。
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5678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