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02财保1号
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兴海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11150XXXXX000006XXX、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7357XXXXXXX0005X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128XXXXXX000000XX、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16200XXX000XXXXX账户,保全金额合计人民币25800000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22年1月10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11150XXXXX000006XXX、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7357XXXXXXX0005X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128XXXXXX000000XX、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16200XXX000XXXXX账户,保全金额合计人民币25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