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02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兴海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苏1202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1115XXXX0900000XXXX、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7357XXXXX280005X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1281XXXX1000000XX、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1620XXXX0003XXXXX账户,合计人民币25800000元。现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1115XXXX0900000XXXX、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7357XXXXX280005X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1281XXXX1000000XX、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1620XXXX0003XXXXX账户合计人民币258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