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7476号
原告: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9327063T,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兴海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0715630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沿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1F93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2016-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沿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2023)浙0109民诉前调2907号案件。后,原告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