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8683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9327063T,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兴海路90号。
被告:***,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需交纳诉讼费1500元至本院指定帐户,并明确如不按期交纳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原告***明确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