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8683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9327063T,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兴海路90号。 被告:***,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需交纳诉讼费1500元至本院指定帐户,并明确如不按期交纳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原告***明确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