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3841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兴海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1384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2,655.9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淑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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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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