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3841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兴海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1384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2,655.9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江苏广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淑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