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绿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滨湖路与祥云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绿都****邦售楼部二楼。
法定代表人:路向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开第八大街69号行政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科路38号楼3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市场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郑州绿湖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郑州绿湖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