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飞越时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2民初6216号
原告: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046051048(1/8),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飞越时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63899494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飞越时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2017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兰方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