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执异4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曹树军,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科鑫锤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89号麓江春1栋1905号。
法定代表人:黄运勋。
被执行人:肖伟,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周桂龙。
委托代理人:游宇,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志颖,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科鑫锤拍卖有限公司、肖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以该执行案件暂时终结执行为由提出书面撤回追加被执行人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执行案件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请求后本院作出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前已终结执行,应待该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再对是否追加被执行人作出审查结果,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波
审 判 员 胡青松
审 判 员 汪向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 涛
书 记 员 宁雅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