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8114号
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塘边村碧云中路8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2072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城市之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三墩村三益路161号1卡(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398T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雪珂,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五层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0740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413号运成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0560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城市之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瑞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欧贝贝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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