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491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皓,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颖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