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71民初20719号 原告: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413号运成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0560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上海市建纬(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海港村大排中路19号四楼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05760021。 法定代表人:张秀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诉被告广***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启**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预付款719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71959元为基数,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8日按每日0.2‰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00.74元,2023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年的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869.78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咨询费113989.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13989.71元为基数,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0日按每日0.2‰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59.59元,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年的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630.2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79897.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3月2日就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包括施工图预算编制/预算审核、施工过程签证变更的造价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咨询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计算,合同暂定总价为359795.01元。咨询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3.1条约定,咨询合同签订后20天内支付合同额的20%预付款,提交预算审核报告初稿电子版或纸质版后7天内支付合同额的30%。第4.1.3条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咨询费的,**一周内,每日按咨询费总额的0.2‰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周后,每日按咨询费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第4.1.4条约定,如属被告单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告除不退还已收预付咨询服务费外,原告咨询服务尚未过半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咨询费的50%作为合同解除违约金。咨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咨询合同约定及合同签订前提交给被告的工作计划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并于2023年3月17日完成《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目(A1~A4幢)预算初稿》并通过微信提交给被告。但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预算初稿后,当天通过顺丰快递向原告发出《回复函》提出终止合作。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被告发出《关于合同解除函的回函》,要求被告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如果被告坚持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按照咨询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及违约金等。被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原告发出《回复函》确认原告完成了部分工作,并同意给与原告适当补助。2023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回复函(请款函)》,要求被告支付预算编制费用、差旅费、管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131727.58元。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委托广东归藏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按照咨询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179897.51元违约金,但被告于2023年5月13日签收律师函后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按咨询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预付款71959元、预算审核咨询费113989.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咨询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1.3条约定**超过一周后,每日按咨询费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超过4倍LPR,原告同意按4倍LPR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另,由于被告擅自解除咨询合同,被告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79897.51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判如诉请。 被告启**司辩称,1.2023年3月2日双方签订了涉案合同,2023年3月12日被告口头告知原告需解除双方合同,加上被告并未完全提供资料给原告,原告实际在2023.3.12日前不能开展工作,因此双方于合同实际履行合同前解除合同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2.原告并未于2023年3月12日前向被告提供其服务成果;3.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4.案涉工程已经停工,目前完工部分不足10%,而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还包括施工过程、工程结算、竣工阶段的内容,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部分对应的金额;5.被告对案涉工程已做了造价评估,双方签订合同的投资金额为3819.9446万元可以佐证,被告想委托原告做的工程造价部分仅为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6.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请法院调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中科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2023)粤2071民初207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启**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70606.5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3月2日,启**司(委托人、甲方)与中科公司(咨询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咨询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为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工程地点为中山市神湾镇神湾港工业园北区,工程规模为用地面积共42050.3平方米(改造主要由五栋建筑组成:A1幢、A2幢、A3幢、A4幢、***组成,五栋总建筑面积为29652.47平方米,A1幢、A2幢、A3幢、A4幢、***面积分别为5103.24平方米、5105.4平方米、5100.24平方米、5112.52平方米、9231.07平方米),投资金额约为3819.9446万元,建设工期或周期为90个日历天;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包括实施阶段、竣工阶段、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含中途结算)、施工过程签证变更的造价编制/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三、服务期限: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本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期自2023年2月日至(截止日期留白未填写);……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暂定359795.01元;2.计取方式:暂定酬金/合同额以投资额3819.9446万元为计费基数,计算依据按《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收费项目“6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计取;酬金/合同额结算按预算报告送审金额按实计取为计费基数,计算依据按《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收费项目“6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计取;并备注酬金不含驻场,若需驻场,驻场费另计;……八、合同订立:订立时间为2023年3月2日;九、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书落款处显示委托人为启**司、委托代理人为***,咨询人为中科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启**司、中科公司分别在委托人、咨询人处**。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约定: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2.3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6.2.4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除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的义务:2.3咨询期限:自咨询人签订本项目服务合同生效后开始计算,根据委托人提供完整资料后,咨询人在完成合同履约的全部内容,并经委托人确认后,双方款项两清后服务期即结束。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4.违约责任:4.1.3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的,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如委托人延迟支付费用,咨询人可按委托人耽误的时间顺延交付咨询成果文件的时间,委托人同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如委托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的,则按如下原则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1)延迟一周内,每日按服务报酬酬金总额的0.2‰计算;(2)***过一周后,每日按服务报酬酬金总额的0.5‰计算;(3)如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四周以上,则委托人被视为无能力履行合同,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除按第(2)条规定支付延期违约金外,并按服务报酬酬金总金额的5%赔偿咨询人的损失。4.1.4委托人导致合同解除,即使咨询人未开展的项目,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如属委托人单方原因导致终止协议,咨询人除不退还已预收咨询服务费外,咨询人咨询服务工作已过半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全部咨询服务费;咨询人咨询服务工作尚未过半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咨询服务费的50%。5.3.1酬金的支付方式:(1)预付款:在签订合同后20天内,支付合同额的20%;(2)实施阶段/施工阶段(预算审核):完成预算审核报告初稿,提交预算审核报告初稿电子版或纸质版后7天内,支付合同额的30%;(3)实施阶段/施工阶段(施工过程签字变更):按施工周期,一个季度为3个月,每季度一次性支付15%,提交请款发票后7天内支付,支付至合同额的80%止;(4)竣工阶段(竣工结算审核):提供结算审核成果报告初稿后7天内支付合同额的10%,提供结算审核成果报告终稿并经委托人确认后7天内,按实结算酬金的余额。 2023年3月2日,中科公司出具《委托收款、开具收款发票的函》,主要内容: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广东分公司)是其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委托中科广东分公司负责案涉咨询合同的相关造价咨询工作及收取相应费用,并由中科广东分公司***公司开具收款发票。 2023年3月9日,中科公司向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出具《请款函》,主要内容:按照案涉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3条款约定,现申请和支付第一笔预付款中的部分款即申请4万元。发票显示,开票时间为2023年3月9日,购买方为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销售方为中科广东分公司,价税合计金额为4万元。 2023年3月17日,启**司出具《回复函》,内容为:“致:广州中盛高科咨询有限公司……我校与贵公司三月初洽谈了施工咨询合同,由于贵公司安排的工作进度与住建部门以及我校要求的时间节点相差太多,故回函告知贵公司终止合作,请贵公司谅解为盼!” 2023年3月23日,中科公司、中科广东分公司***公司出具《关于合同解除函的回函》,内容为:“我司于2023年3月18日收到贵司发来的《回复函》,以我司‘安排的工作进度与住建部门、贵司要求的时间节点相差太多’为由,单方通知终止双方于2023年3月2日签订的关于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经我司核查,我司认为贵司的单方解约行为构成合同根本违约。首先,我司早在合同签订前即2023年2月27日,便向贵司签约人员发送了工作进度计划表,其中载明各项工作的计划完成时间节点。而后贵司于2023年3月2日与我司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条明确约定咨询期限自合同生效后开始计算,且要求贵司在开展工作前按‘附录C’的要求提供资料。但贵司至今提供我司进行工作所必需的资料未过半,我司等待的反馈的答疑贵司亦一直拖延。其次,即使认为前述计划表不属于合同内容,由于双方未单独在合同中约定各个进度的时间节点,因此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3条的约定……我方计划工期为2023年2月27日开始到2023年3月17日出预算初稿……完全符合该标准中‘表4.0.10-7’二次精装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工期中预算编制的16个工作日工期。最后,贵司从2023年3月12日起便开始口头告知取消合作,而后我司仍克服困难,在2023年3月17日按时向贵司发送了预算初稿,却在次日收到贵司书面的解除函。目前,贵司未向我司支付任何费用。综上,贵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毫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基于以上贵司严重的违约行为事实,我司郑重要求贵司在收到本回函起3日内答复以下事项:一、请贵司明确我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哪项约定?二、请贵司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三、若仍坚持单方违约解除,请于收到本回函起3日内与我司协商已完成工作成果费用支付及违约金支付等事宜。……” 2023年3月28日,中科公司、中科广东分公司***公司出具《请款函》,内容为:“贵单位与我司于2023年3月签定了《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另贵单位于2023年3月17日书面提出提前终止合作。……现已完成预算编制,咨询服务工作尚未过半,另因贵单位提出提前终止合作,按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1.4条款‘咨询人咨询服务工作尚未过半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咨询服务费的50%。’申请支付酬金179897.51元……”。 2023年3月30日,启**司向中科公司出具《回复函》,内容为:“……我方当时委托贵公司的意愿和目的是出份已完工工程量的决算并不是整个工程的预算,至于整个工地工程量的预算我公司早在去年学校立项时已委托设计方完成,但考虑到你公司虽没有按照我公司的要求去完成,也确实付出了一些人工成本,至于人工费我公司适当会补助一些,近期会给你公司准确答复,请贵公司谅解为盼!” 2023年4月3日,中科公司、中科广东分公司***公司出具《回复函(请款函)》,内容为:“……我司已完成预算编制,按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1.4条款、专用条款5.3条款约定,申请支付预算编制实际人工成本、现场勘查出差费、乙方企业管理费、甲方延迟付款违约金131727.58元。计算过程及依据详见附件1-附件5”。附件1显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酬金179897.51元,计费依据为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1.4条款,计算过程为合同额359795.01*50%=179897.51元。附件2显示:按完成工作,乙方实际人工成本、现场勘查出差费、乙方企业管理费、甲方延迟付款违约金,共计131727.58元,具体如下:乙方实际人工成本113989.71元:计费基数为预算编制造价3170.285452元,计费依据为粤价函[2011]742号收费项目:“3.1清单计价-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3.2清单计价-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计取,计算过程即按照“3.1清单计价-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3.2清单计价-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两项分别计算出72746.28元、41243.43元,再把两项相加;现场勘查出差费为10599.2元,乙方企业管理费为5699.49元(实际人工成本113989.71元*5%),延迟支付咨询费违约金1439.18元(合同总额359795.01元*0.5‰*8天)。 广东归藏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科公司委托,于2023年5月11日就中科公司与启**司之间的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事宜***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启**司在收到该函后7日内,按合同约定向中科公司支付179897.51元违约金。邮单及详情等显示该律师函于2023年5月13日被签收。 中科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微信号:×××21,昵称为“刘”)与备注名为“***启航学校”(微信号:×××55,昵称为“**&校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2月15日,***称“**好!我是启慧**”并发送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的定位,***发送“中山启航-中科-合同】中山启航技工学院改造…”文件;2月16日,***称“**,那个协议现在看怎么样呢?刚才拉了个群,可能这边开始介入,看看您这边还有什么安排没有,**”“**就合同那边你说改好了方便时发给我,我这边公司没问题,我叫公司走流程”,***称“你同*****怎么谈的,修改一下发我”,随后***发送“2.16中山启航-中科-合同】中山启航技…”;2月17日,***称“**这合同按照另外一个**改的,改好了付款时间”;2月18日,***回复“我把合同发给老板看一下”“**,我看了一下咱们那个支付节点,……那个*****打电话给我……他的意思是说咱们第一次付款,……第一个总包那工程量你把它拢出来,拢出来以后,预算出来以后的七天后付10%……可能在**那里过的会快一点,因为他昨天在车里面有跟我讲了这么几句”,***称“我看了一下那预算出来,我是帮你中途结算和那个整个项目的预算同时出来的,整个预算出来过后,我再去现场,把它中途结算一个个抠出来,出来还会有一份中途结算的,所以预算工作比较大”“预付款能给我改20%的行不行,预算阶段审核那个我就改成30%,其他就不动……”并发送图片;3月1日,***称“**,麻烦您尽快确定合同没有就尽快了,公司这边也好全面投入工作”;3月2日,***称“**,一会儿后,我把合同**扫描给您”,随后其发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PDF文件,***称“麻烦您帮忙快递四份合同”“这边收到我叫同事**再快递给您那边”并发送地址、联系人(***)等信息;3月6日,***称“**,……开票信息看能不能发过来,要普票专票,我看用分公司把票开立,我预付款看能不能签了”,***回复“名称:广***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月17日,***发送“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压缩文档,并称“**这是文件发给你了,你们一直约他们现场去现场核对,他们一直约不上,我说去现场,确认一下工作量,因为总的预算出来了,一直约都约不上,就看看您这边统一下怎么安排了,因为你方不到现场的话,那就是说中途结算挖不了抠不出来”;3月20日,***称“**,听我同事说现在要取消合同,我们这边预算已经完成了,您看这个事怎么处理吧”。 中科广东分公司负责人***与备注名为“***中山启航学校”(微信号:×××66,昵称为“舍得,”)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2月13日,***称“189××××******”“这**是学校负责,学校派到现场负责的,你如果是说你去现场看的时候,你打这个电话,我已经跟他打好招呼了,他会把整个学校的情况跟你做个简单的介绍”,***称“没问题,等一下我把报价了还发给你,这其他的没问题,合同定了后,该派现场,我会派技术人员去的,那该去现场怎么解决,他这边会组织”并发送报价图片,***称“合同范本发给我”,随后***发送“中山启航-中科-合同】中山启航技工…”“---中科-合同】中山启航技工学校改造…”的文件;2月14日,***称“你明天就过去……明天你先去一下工地,工地跟那个**对接一下以后,叫他带着去张校长那里去,把合同谈好了签下来”“合同我已经发过去了,具体细节你跟老板谈,我跟你谈了也不算的,我只不过是这个项目的指挥长,但是我不能做老板的主,基本上是没有多大问题的,大致上肯定没问题,有问题我不会叫你去”;2月16日,***发送“2.16中山启航-中科-合同】中山启航技…”等文件,***称“那好,你发给那个***,因为我没在中山”“直接发给***,叫他那边签了,签了你们马上开始工作,其他应该没问题了,我跟老板已经说汇报了,他就是说了这个付款条件的事,没其他的,都已经跟他说好了”“你们可以马上去签合同,也可以同时安排人进场,开始进入工作状态,因为把现场看一下,把图纸看一下以后,把那个阶段性阶段先搞出来”“寄资料的,学校里的那边,你找**,**或者**,主要是以**为主,现场收集资料的是那个**为主,他是跟你有电话的,**应该是跟你也有电话,**是办公室主任那个,人头余,**”。 中科公司员工***(微信号:×××62,昵称为“**”)与备注名为“启航**”(微信号:×××50,昵称为“舍得人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月17日,***称“我是负责启航结算审核及全过程造价的中科许工”,随后,***发送“‘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目’施…”文件并称“**,您好,这是我们需要的项目资料,您看下您那边有哪些资料,有的可以在备注那里做个标记,然后跟资料一起发给我,剩下的我会再找其他领导要”,“**”回复“那这个要还要监理过来才搞得好啊,监理也没有过来呀”;2月22日,***称“**,我想跟您确认一下,昨天您让我找**要资料,是找*****吗”,“**”发送“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目-累计…”并称“这个就是他们的预算单,预算单你看一下”,***回复“能让施工单位提供这个报价对应的计价软件和计算稿给我们吗”;2月23日,***称“**,现阶段我们必须要有这几项我们才能进行审核的,图纸可以优先给我们,其他资料可以后续提供,这样我们可以先开始预算的工作,到时您们组织监理、施工和我们到现场确定界面划分后,我们就能按这个界面把结算审核做完了”;2月25日,“**”发送了中山启航技工学校-电气专业、给排水、钢结构、节能绿建专业、暖通专业、建筑图纸、室内装饰设计、园林施工图CAD以及A4幢***给排水、教学楼及实训楼给排水、***给排水、消防水泵房大样、A1幢行政楼给排水、总图给排水、05***、04A4幢***、03A3实训楼、02A2幢教学楼、01A1幢行政楼等文件;2月27日,***称“**,这是我们的计划表,请接收”并发送“初步计划工程量算量工作的专项计划表2023.2…”;3月4日,***发送“中山启航技工学院改造工程答疑(一)”xlsx文件并称“**,您好,目前我们进度已完成A1~A4栋预算的30%了,做的过程中发现图纸有些问题,需要您回复一下的,请接收”,“**”回复“好”;3月5日,“**”称“134××××******,设计包括学校你们要什么资料你直接联系**”,***问“这位是学校领导还是设计师”,“**”回复“是董事长,必须是董事长,你要什么资料找他都可以搞得到”,***回复“好的”;3月11日,***称“**,我刚才给**打了电话了,他说先把结算审核做出来,看下您那边什么时候有时间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起到现场确认一下届面,如果后续接手的施工单位已经确认了,麻烦也让他们参与,这样可以减少后期的争议”,“**”称“你什么时候能做出来”“187××××******”;3月16日,***称“**,您好,如果约不到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话,我们可以自己先去现场记录已施工的部分,后面对数有疑问时再各方一起到现场核对,请问明天您是否有时间我们过去现场做一下记录”,“**”回复“我在湖南,你跟沈总联系”;3月24日,“**”称“我是要你发给**的结图给我”,***回复“麻烦您联系一下我们经营部刘经理135××××****”“文件是他那边发出的,需要他那边截图”,随后,***发送“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目(A1~A4幢)预算初稿”压缩包文件并发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称“你发的这个我怎么说微信上面打不开”,随后***发送上述文件的PDF格式,“**”称“这个能打开”;3月29日,***发送称“**,这份请款函已经发**的,也发一份给您”并发送“3.29【请款函】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4月3日,***再发送“04.03回复函【请款函】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并称“**,这是调整后的请款函”,“**”回复“你们这个我也管不了……跟余工联系的嘛,你就直接找余工嘛,我这里我也没办法”“你们做的事情我们这边也没有用,我们学校赶时间就请了另外一家公司算出来了,看能不能商量一下少点钱,如果行给点人工工资费你们看怎么样,请你们公司理解一下,我们学校现在也困难”,***回复“已转发经营部,具体他们会跟您们沟通的”。 中科公司员工***与备注名为“启航**”(微信号:×××02,昵称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3月7日,***称“我是中科负责启航技工学校全过程造价的许工”,***回复“启慧教育***134××××****”“许工,我们不是有个赵大彬,**全程跟你们对接的”,***称“因为之前联系了现场的**,图纸有些问题需要找设计回复一下,他说只有您这边能找到设计,所以就跟您联系了”,***回复“原来是这个原因,其实设计也不是我联系的,但是我可以去沟通一下”“你可以形成一个文件之类的,我发给设计院,设计院再回复过来,这样方便不”,***发送“中山启航技工学院改造工程答疑(一)”xlsx文件并称“我们已经列出来了,麻烦您转发一下给设计”,还发送“‘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目’施…”并称“还有这些资料,不知道您那边有没有呢?如果有的话麻烦提供一下”;3月13日,***发送“中山启航技工学院改造工程答疑(一)-回复-3-…”并称“最后两条可能要再等等”;3月15日,***称“许工,你好,最后两个问题:剩下两个都是暖通问题1见给排水图,2一层的空调外机,设在二层空调机位,按这个顺序填上就可以了”,***回复“好的”。 中科公司员工***(微信号:×××fc)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3月14日,***称“***,您好!我是中科公司**(***)”,***回复“启慧教育***134××××****,**,请多指教”,***称“昨天寄了补充协议和请款发票资料、回寄的一份主合同,您收到了吗”,***回复“那个合同发票,和几个文件我都收到了”“和领导沟通和走一下流程”,***称“贵单位付款日一般是几号,想了解大概的付款时间段”“这个需要我们**那边确定呢”“你发过来一式三份那个协议,领导那边还没有签字的,另外发票那里我们已经发起了流程了”;3月17日,***称“**,您好,领导将把您开的发票寄回去给您呢,您和领导方面确认一下”,***回复“刚刚去请示咨询了,开给贵单位的请款发票,贵单位请继续保存,不用退票,请贵单位继续正常付款流程(公司表示,现已完成预算,按合同应该要开始付第二笔预算款了,若有异常,最后依旧是要付已完工作的咨询费。另没收到贵单位任何相关正式的、异常的书面通知)”,***称“**,您好,我向领导请示一下回复您”;3月23日,***称“***,下午好!关于合同解除函的回函,已寄出,请留意查收”并发送邮单号,***回复“好的”;3月27日,***称“***,下午好!关于合同解除函的回函,你们收到了吗?贵单位是准备继续合作?还是准备回函给我们中”,***回复“**,收到了,领导这边和您们领导沟通好再回函”;3月29日,***发送“3.29【请款函】中山市启航技工…3.03.29”文件;3月30日,***发送“关于中科高盛咨询回合的回复函”;4月3日,***发送“04.03回复函【请款函】中山…3.04.03”。 “中山启航学校”微信群聊显示,人员有五人,包括***、***、中科公司***及***、***。内容摘要:2月16日,***称“***说:合同条款有与您沟通过,部分条款要修改,您修改过没”,***称“好的**,我对接看看需要修改那些”,***称“**,这是还需要提供给我们的资料清单,请接收”并发送“‘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目’施…”,***发送“2.16中山启航-中科-合同】中山启航技工学院改…”文件并称“**,看过了没”,***回复“付款时间须修改一下”,***回复“付款时间看改多久合适”,***称“二十天内付第一次款可以吗”,***回复“也可以,其它的您那边还有什么意见吗”;2月23日,***发送“5_2.16中山启航-中科-合同】中山启航技工学…”文件并称“两位**好,看看咨询合同有没有建议,合同是这样签,前期支付4万左右,预算和中途结算弄好了,在把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付清就可以了”;2月27日,***称“两位**您们好,这是我们的计划表,请接收”并发送“‘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目’施…”文件,还称“这个清单已经备注**已经提供的资料,剩下的需要两位**提供一下”。 庭审结束后,中科公司提交了《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目(A1~A4幢)预算编制报告》(以下简称案涉预算编制报告),该报告无落款时间、无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预算编制说明显示:1.工程概况:本项目用地面积共42050.3平方米,本项目改造主要由五幢建筑组成:A1幢、A2幢、A3幢、A4幢、***组成,五幢总建筑面积为29652.47平方米,A1幢、A2幢、A3幢、A4幢、***面积分别为5103.24平方米、5105.4平方米、5100.24平方米、5112.52平方米、9231.07平方米,本次预算按业主要求仅计算A1~A4幢;2.主要经济技术指标:A1幢总造价6191322.79元、单方造价为1213.21元/㎡,A2幢总造价7087827.46元、单方造价为1388.3元/㎡,A3幢总造价7340450.76元、单方造价为1439.24元/㎡,A4幢总造价11083253.51元、单方造价为2167.87元/㎡;3.编制依据: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项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及答疑。建设项目预算汇总表显示:A1行政楼工程金额为6191322.79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486199.19元,A2教学楼工程金额为7087827.46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612090.03元,A3教学楼工程金额为7340450.76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537634.33元,A3教学楼工程金额为11083253.51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746499.22元,合计:金额为31702854.52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2382422.77元。 另查,2011年7月15日,广东省物价局发布粤价函〔2011〕742号《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内容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执行,执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该函的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以下简称2011年《收费标准》),其中咨询项目:“3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包括“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定额计价法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其中“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的收费基数为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收费标准为:100万元以内3‰、101-500万元2.5‰、501-1000万元2.4‰、1001-5000万元2.2‰、5001万元-1亿元2‰、1亿元以上1.8‰;“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的收费基数为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最高收费标准为:100万元以内1.8‰、101-500万元1.6‰、501-1000万元1.4‰、1001-5000万元1.2‰、5001万元-1亿元0.9‰、1亿元以上0.8‰;“定额计价法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的收费基数为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最高收费标准为:100万元以内3.5‰、101-500万元3‰、501-1000万元2.8‰、1001-5000万元2.7‰、5001万元-1亿元2.4‰、1亿元以上2‰;上述收费标准均备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咨询项目:“6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为概算价,最高收费标准为:100万元以内12‰、101-500万元11‰、501-1000万元10‰、1001-5000万元9‰、5001万元-1亿元8‰、1亿元以上7‰,备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包含驻场人员的费用。说明有: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庭审中,中科公司称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均是启**司员工,案涉咨询合同系启**司违法解除,解除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其已于2023年3月17日通过微信***公司提供预算编制报告初稿,故其诉请要求启**司支付咨询费113938.71元,该咨询费计算过程详见其提交《回复函(请款函)》及附件(即按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的2011年《收费标准》中咨询项目“3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中“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计算),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及相应费用按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中2011年收费标准可计算,无需鉴定评估。启**司则不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中人员的身份,不确认***、***、**是启**司的员工,案涉咨询合同解除日期为2023年3月12日,中科公司2023年3月17日发送的压缩文档无法打开,无法核对内容,对中科公司所称已履行部分工作及对应金额不确认,中科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如需鉴定应由中科公司提出申请;案涉工程改建项目已停工,改建项目完成额不足1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启**司、中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中科公司提供的其员工与相关主体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案涉咨询合同相关,且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相关主体系启**司的员工。启**司的员工的行为对启**司产生法律效力。中科公司、启**司签订的案涉咨询协议约定及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中科公司自2023年2月始即开展前期工作,咨询期限自2023年3月2日开始计算,中科公司按照约定开展案涉咨询合同相关的工作,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合同解除时间,中科公司主张案涉咨询合同解除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启**司则主张合同解除日期为2023年3月12日,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咨询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可知,中科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收到启**司告知终止合作的《回复函》,因此本院认定案涉咨询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3年3月18日。 关于中科公司要求启**司支付预付款719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根据案涉咨询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后20天内支付合同额20%预付款,案涉咨询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3月2日,而前文已论述案涉咨询合同解除日期为2023年3月18日,即在该款项付款期限届满前,案涉咨询合同已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中科公司主张支付预付款719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科公司已完成工作的情况及相应咨询费的问题。首先,关于中科公司已完成工作的情况。案涉服务协议签订后至案涉咨询服务合同解除前,中科公司开展了案涉咨询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但对已完成的工作量双方存在争议。中科公司主张其已于2023年3月17日通过微信***公司提供了案涉项目的预算编制报告初稿,启**司应当向其支付咨询费113989.71元,该费用按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的2011年《收费标准》中咨询项目“3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中“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计算。启**司抗辩中科公司2023年3月17日发送的文档无法打开,无法核对内容,对中科公司主张已完成工作量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中科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通过微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发“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压缩文档并对启**司的工作人员称“总的预算出来了”,后中科公司工作人员又于2023年3月24日***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中山市启航技工学校新校区改建工程项目(A1~A4幢)预算初稿”压缩文档及PDF文档,中科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公司发函中提到“2023年3月17日向贵司发送了预算初稿”等内容,启**司在回函时均未对中科公司已向其提交预算初稿提出异议,故对中科公司关于其已于2023年3月17日***公司提供了预算编制初稿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其次,关于相应咨询费。中科公司主张以预算编制初稿中预算编制造价3170.285452万元为计费基数,按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的2011年《收费标准》中咨询项目“3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中“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咨询合同中约定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为校区改建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包括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实施阶段包含预算审核(含中途结算)、施工过程中审核,从现有证据来看中科公司仅对部分楼幢的预算编制报告初稿,而该部分的中途结算未开展,且根据案涉咨询合同的约定,酬金计取方式按照粤价函〔2011〕742号中收费项目“6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计取,中科公司主张按“3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中“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标准计算与案涉咨询合同约定不相符,故对中科公司主张的咨询费的相关计算过程及咨询费的数额,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公平原则、对等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中科公司提供的服务时间、服务情况、服务成果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启**司应向中科公司支付咨询费70000元。对中科公司超过该部分的咨询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对已完成工作量及相应咨询费存在异议,该情况亦影响款项的支付时间;此外,虽案涉咨询合同约定“延迟一周内每日按服务报酬酬金总额的0.2‰计算,***过一周后每日按服务报酬酬金总额的0.5‰计算”,该约定过高,应当予以调整。综上,本院酌定启**司需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7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 关于合同解除违约金的问题。经查,双方签订的案涉咨询服务合同以及双方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未明确约定具体服务成果的完成期限,启**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中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而导致合同解除,启**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案涉咨询合同中约定,咨询人咨询服务工作尚未过半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咨询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但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调整为按上文已认定的咨询费70000元的20%承担责任为宜。因此,启**司应向中科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4000元(70000元×20%),对于中科公司超出该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中科公司的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均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23年7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34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373元,合计58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85元,被告广***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31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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