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681民初381号
原告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计3090元,由原告江西科能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育红
书记员 方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