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43号
原告: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凯悦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明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筱新,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禹象铜箔(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许志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天兰,女,1991年12月12日,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勇超,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禹象铜箔(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诉前调案号,于2021年1月4日正式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姚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象铜箔(浙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禹象铜箔(浙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禹象铜箔(浙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44元,由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姚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