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判决书
(2017)浙01行初173号
原告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不服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杭政函[2016]1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政复[2016]492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材料补齐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自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成先、方巍,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加升、陈楠楠,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力夫到庭参加诉讼。因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宏泰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年9月27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自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成先、方巍,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加升、陈楠楠,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力夫,第三人宏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火堂、尹宏潇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0月31日,本院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自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明华及委托代理人方成先,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加升、陈楠楠,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力夫,第三人宏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火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10月21日,市政府就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的《关于要求对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杭交[2016]81号)作出《关于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杭政函[2016]157号)。批复第一项为事故认定,将2016年3月25日16时55分发生的绕城高速公路西线北向南K80+000三隆港桥(五常收费站附近)坍塌事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608万元。批复第二项为处理意见,内容为“同意调查报告对该事故原因及责任的分析,对事故责任者作如下处理:(一)施工单位杭州市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落实安全责任,未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未对风险进行辨识,施工不当,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五常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不规范,责任不落实,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同时,五常街道办事处作为渣土监管主管部门,对渣土管理监管不力,应向余杭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三)监理单位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由市建委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四)市公路管理局隐患排查不彻底、工作措施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应向你局作出深刻检查。(五)渣土管理主管部门余杭区城管局对下级指导、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应向余杭区政府作出检查。”批复第三项为整改措施。 2017年3月29日,省政府作出浙政复[2016]49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政府《关于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杭政函[2016]157号)对大自然公司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是较大事故。三隆港桥坍塌事故发生后,杭州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事故受损桥梁修复工程所需资金为1607.9743万元,故市政府以较大事故等级对三隆港桥坍塌事故组织调查符合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隆港桥是绕城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与交通运输紧密相关,市政府授权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进行调查,符合上述规定。且事故调查并非市交通运输局单独完成,而是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立了安监、公安、建委、城管委、监察局等多家单位联合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市检察院参与。大自然公司提出的市交通运输局是绕城高速公路的建设主体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其对利害关系提出的质疑不能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本案中,事故调查组直接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符合规定。 市政府批复同意的《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对直接事故原因的认定系以《杭州绕城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技术专家组报告》为根据。诉讼中本院委托的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杭州绕城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鉴定报告》(报告编号:JG48G-190014-01)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与专家组报告一致。大自然公司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直接事故原因认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调查报告中对间接事故原因的认定系事故调查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后作出的判断。宏泰公司是案涉项目的中标监理单位,对项目负有当然的监理职责。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均陈述监理已入场的情况下,宏泰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宏泰公司提出的其作为监理单位尚未进入工作的理由不能成立。调查报告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依据是杭州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作出的《关于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左幅)经济修复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查意见的报告》,大自然公司提出的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没有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作出判断,并根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与事故原因的关联,认定大自然公司、宏泰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市政府收到市交通运输局上报的《关于要求对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后,经审查作出杭政函〔2016〕157号《关于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论并无不当。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市政府批准市交通运输局延长50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符合规定。市政府2016年9月29日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0月21日作出批复,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15日之期限。但这一迟延尚不导致认定批复违法的结果。复议决定中对此已作指正。省政府的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为加快推进杭州市余杭区高速公路两侧绿化整治提升工作,杭州市余杭区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2月6日下发余杭区2016年高速公路两侧绿化整治提升项目建设计划,其中包括绕城高速五常段建设项目。五常街道办事处为实施该项目建设,通过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大自然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宏泰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该项目监理工程。2016年3月16日,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对大自然公司提出的上述建设项目工程红线范围内需办理消纳土方10000立方米的申请,同意予以备案,并要求属地街道做好监管工作。2016年3月15日,大自然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2016年3月18日,五常街道党工委召开书记办公会议,明确因上述建设项目时间要求紧,为了按时完成工程,同意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协议及监理协议待内容审核完成后签订。2016年3月19日,大自然公司在杭州绕城高速西线北向南K80+000三隆港桥(五常收费站附近)路段西侧实施绿化工程的土地平整后,开始堆土作业。2016年3月25日16时55分,三隆港桥发生坍塌事故。2016年3月28日,市政府授权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余杭区政府等单位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与。同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成立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专家委员会、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专家组,对事故有关的技术等问题进行鉴定。2016年5月,事故调查专家组作出《杭州绕城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技术专家组报告》。专家组的调查结论为“三隆港桥坍塌事故的原因为桥梁西侧堆土过高、堆填速度过快,引起临河侧软土地基失稳,形成滑坡,其产生的推力超过了桥梁桩柱的设计极限承载能力,导致桥梁立柱断裂,进而引起桥梁梁板坍塌”。2016年6月24日,杭州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作出《关于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左幅)紧急修复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查意见的报告》,审核事故受损桥梁修复工程所需资金为1607.9743万元。期间事故调查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2016年7月15日,事故调查组作出《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9月13日,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作出《关于要求延长“3?25”杭州绕城西线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时间的请示》,请求延长调查报告提交时间。2016年9月23日,市政府批准市交通运输局延长提交报告时间50天,即至2016年10月12日前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9月29日,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报送杭交〔2016〕81号《关于要求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并提交《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及会议纪要》《事故询问笔录》《专家组报告》《关于成立“3?25”杭州绕城西线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组报告的批示》《关于要求延长“3?25”杭州绕城西线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时间请示的批复》等材料。2016年10月21日,市政府作出杭政函〔2016〕157号《关于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大自然公司不服该批复,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撤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函〔2016〕157号批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2017年1月4日,大自然公司经省政府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经受理、审查、听证、延长复议期限,省政府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浙政复[2016]492号行政复议决定,4月1日向大自然公司邮寄送达。 另查明:《杭州绕城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鉴定报告》(报告编号:JG48G-190014-01)载明,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根据资料搜集整理、现场测绘、桥墩立柱及基桩内钢材检测、基桩质量检测、桥梁垮塌事故计算分析,鉴定结论为“杭州绕城公路三隆港桥垮塌事故系周边施工堆积土体滑移推挤所致。”
驳回原告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方 人民陪审员  朱志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书 记 员  叶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