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田秀玉与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4551号
原告:田秀玉,女,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尊。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玉诉被告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田秀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秀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苑楚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