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宁雷与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4民初4915号
原告:宁雷,男,1969年6月25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杨冰,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新,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宁雷与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雷、被告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宁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工资差额、证件费及利息共计178841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2-2013年期间外业勘测补助费及利息1811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0年4月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专业监理工程师。2005年12月31日,原告考取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编号JGZ0518889。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指派原告和其他同事等20余人去长平高速公路加宽项目、长平高速公路服务区勘测及设计项目、敦化小沟岭至大蒲柴河段、通化至梅河高速公路放占地项目等出外业工作,累计94日,每日补助150元,共计14100元,未支付给原告。2017年年初,被告投标了集安至双辽高速公路四平至双辽段东双DSJ05总监办,需使用原告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被告与原告约定证件费每年24000元。此外,由于原告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被告同意按吉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工资给付原告年薪80000元。现工程已经收尾,被告始终未将上述款项发放到位。
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2017年7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差额,我公司已经全额发放给原告了。原告提出的我公司按吉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标准应当支付年薪80000元,我公司没有此项薪酬标准,原告所持有的证书不是国家住建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不在支付证书的范围。关于证件费24000元,原告提出的集安至双辽高速公路四平至双辽DSJ05总监办工作期间的证件费,原告没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提出的补助费及利息18116元,补助费已经在原工程项目上全额发放,原告提出的每天补助费150元,我公司没有此项补助费。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0年4月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专业监理工程师。2005年12月31日,原告考取了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编号JGZ0518889。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指派原告和其他同事等20余人去长平高速公路加宽项目、长平高速公路服务区勘测及设计项目、敦化小沟岭至大蒲柴河段、通化至梅河高速公路放占地项目等出外业工作,累计94日。2017年年初,被告投标了集安至双辽高速公路四平至双辽段东双DSJ05总监办,需使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才有证件费,原告没有提交住建部颁发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为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故其主张被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工资差额、证件费及利息共计178841元、2012-2013年期间外业勘测补助费及利息18116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驳回宁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海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