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2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通化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金泉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