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8)吉0723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乾安县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查不到可供财产,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三、经本院网络,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投资记录;四、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岳成忠
审 判 员 李方东
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