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2981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青化砭采油厂退休工人,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764577141J。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原告已减半预交,实际由原告负担36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