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乾民初字第649号
原告: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赞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伟峰国际商务广场602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隆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0元,退还原告275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秦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