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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县某某华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2741号 原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0608752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三新银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县***华一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824ME0212864P,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县***华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开化县***华一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监理费30,000元,项目延迟人工费1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0日,原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县***华一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原告监理开化县***华一村便民服务中心及来料加工场所工程。合同约定:1.监理期限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工程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以完成工程资料备案为准);2.支付监理人报酬为30,000元,监理服务费结算方式为工程完成50%支付50%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后一次性付清;3.如工程延期,本工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如工程延期1-30天,每月按5000元计取监理延期人工服务费,直到项目竣工完成资料备案止,等内容。案涉工程于2017年开工,2018年12月完工,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监理费用。因施工单位衢州中瑞建设有限公司破产,项目无法竣工验收、备案,致使原告在该项目中的人员无法撤出省建设诚信平台,项目总监无法另行承接监理业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现原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本案是原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擅自起诉,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不予认可,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宇琼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