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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162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0年4月13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原告:***,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原告***儿媳。 被告: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80年2月4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中专文化,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该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盐源县世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化,退休干部,住四川省盐源县,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源县世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60.00元,减半收取计138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