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162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0年4月13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原告:***,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原告***儿媳。
被告: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80年2月4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中专文化,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该建设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盐源县世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化,退休干部,住四川省盐源县,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康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源县世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60.00元,减半收取计138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