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4464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28层1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邓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