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4464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28层1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邓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