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2004号
原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060875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化佳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工业功能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6817069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佳禾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健
书 记 员 倪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