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财保66号 申请人:***,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申请人: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6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60000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