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882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