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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882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