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黑龙江省云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松罗堡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海龙,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云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关海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