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淮南中城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4执1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新都花园**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39937889N。
法定代表人:吴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杨,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南中城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市山**新区**和集贸市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7056807Q。
法定代表人:葛津,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淮南中城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2017)淮仲裁字1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2018年8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345.08元,已转给申请执行人,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2018年8月20日,向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扣留、提取淮南中城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875076.92元。2018年11月27日将淮南中城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詹祖强
审判员  于 震
审判员  葛新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