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云2622执恢82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砚山县大华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8)云26民终3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款项116895.9元、诉讼费1381元及执行费16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本院通过到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登记在被执行人砚山县大华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坐落于砚山县××××哨卡坡(羊街社区对面)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砚国用(2015)第XXX号,不动产单元号为:32622XXX0000,独用土地面积:19423.8㎡),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该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该不动产涉及查封较多,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无优先处置权。
因被执行人砚山县大华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砚山县大华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砚山县大华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目前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砚山县大华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丽
审判员 邬宜郿
审判员 杨玉德
书记员 王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