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5031号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自编号内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RDTL28。
法定代表人:蒋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意,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溪金科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环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NPF3Y3U。
法定代表人:宋明军,经理。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龙韵路1号1幢金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周达,董事长
被告: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湖畔之梦41幢B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2731A。
法定代表人:汤云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金科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9.48元,减半收取1739.74元,由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丽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振宇
书 记 员 蒋欣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