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规划展览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21254号
原告: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五简路**重庆咨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33655。
法定代表人:何文昌。
被告:重庆市规划展览馆。
第三人: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第三人: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规划展览馆及第三人重庆港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联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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