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0民初7937号
原告: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33655。
法定代表人:何文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91246101C。
法定代表人:张茗竣。
原告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管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德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程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1016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计算的利息10756.9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624.8元(以101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从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6日,重庆市工程设计院与被告签订了《綦江康德·城市花园三期C1地块人防工程设计合同》,又于同年4月1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在交付人防工程施工图并通过审查后三日内,被告应付第三次设计费172800元。2018年9月,案涉项目通过了綦江区人防办审查并交付了施工图设计资料。但被告仅支付了71200元,尚欠101600元。另外,重庆市工程设计院于2021年10月26日更名为重庆市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6月9日被工程管理公司吸收合并,同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因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尚欠设计费101600元,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10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康德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是目前受市场大环境及新冠疫情影响,经济困难故未按期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计费10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9.62元,减半收取1479.81元,由被告重庆市***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世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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