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39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3民初16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3341.16元,本院于2023年04月0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包括总对总查询2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多个银行账户,未实际冻结到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姚坤林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芬 书 记 员  周夏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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