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渝0104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一、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设计费34128.84元和违约金(自2021年10月25日起,以34128.84元为基数,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时止)”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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