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01财保153号
申请人王某1,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王某2,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华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3,经理,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我院受理的申请人王某1诉被申请人王某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某1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某2继承的黄丽英名下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城郊办事处石代集团北侧平房(7-10-9-1)、不动产单元号为152201012002GB00361F00020001、产权证***(2019)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3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2继承的黄丽英名下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城郊办事处石代集团北侧平房(7-10-9-1)、不动产单元号为152201012002GB00361F00020001、产权证***(2019)乌兰浩特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三年,不得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宏光